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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4

公共危險

TTEM 90年度東交簡字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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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一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九○五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 條。 二、本件公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 ,並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而為求刑之請求,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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