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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4

侵占

TTEM 90年度東簡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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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六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流物,各處罰金參佰元,如易 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鋼索貳條、麻繩壹條、鏈鋸壹個均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外(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 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徐宗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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