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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東司小調字第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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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司小調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侯麗娟 住臺東縣○○鄉○○村○○0 ○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郵局帳戶 00000000000000之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 年12月5 日對相對人聲請   本件調解(見聲請狀上載本院收狀章戳),然相對人已於   107 年4 月2 日死亡乙情,業據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資料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能調解,調解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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