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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返還借款

TTEV 112年度東小字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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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2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吳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927元,及自民國96年8月27日起至民 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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