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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清償借款

TTEV 112年度東小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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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3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林妤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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