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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清償借款

TTEV 112年度東小字第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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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23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戴富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58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 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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