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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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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劉慶星 住臺東縣○○鄉○○村○○○街0巷0號 相 對 人 陳雪琪(即陳秀蘭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宗偉(即陳秀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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