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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1

清償借款

TTEV 113年度東小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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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告 王詠順 如上當事人間113 年度東小字第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 13年2 月1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1 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與訴外人林聰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4,533元及自民國96 年8月27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1%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6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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