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借款

TTEV 113年度東小字第2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2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 告 張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332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 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33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