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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東小字第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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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小字第33號 原 告 孫一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志豪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甚明。上揭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1號裁定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並命原告應於收受 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說明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前述裁定已於113年1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於同日發生送達效力。然而 ,原告迄今並未補繳上述裁判費,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未繳費)附卷可憑。是以,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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