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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4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TTEV 90年度成小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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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成小字第五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楊逸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約 消費金額應於消費後次月向原告清償,逾期則按日計付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如 未能於約定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原告得加計按上開利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年五月六日持上開信用卡 消費,金額共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 日起均未依約繳款,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信用卡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判斷: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 詢影本各一份為憑,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叁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及 自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成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 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FO ~T48 附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    叁佰肆拾伍元。 送達費       陸拾捌元。 本件送達費  陸拾捌元。 合計        肆佰捌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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