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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國家賠償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90年度東國小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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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國小字第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裁定限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每銀元一百元繳納銀元一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四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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