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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05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TTEV 90年度東小字第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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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東小字第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楊逸麒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壹拾玖元(詳如附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向原告申請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在原告之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帳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能清償最低應繳金額,應另給付按日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得加計按上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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