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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壢簡字第2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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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智奎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號0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所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位記載本案犯罪時間「109年10月19日13 時26分許」應更正為「108年10月19日13時26分許」。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 罪事實」欄位記載本案犯罪時間「109年10月19日13時26分 許」顯係「108年10月19日13時26分許」之誤寫,應予更正 ,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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