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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年度審易字第1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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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1276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立人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所為刑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就附表一部分,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附表之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情形,惟 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 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之記載 更正後內容 呂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選物販賣機店,攜帶客觀上可認係兇器之油壓剪(未扣案)及鑿子(已扣案),破壞鎖頭、撬開機台(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康昱彬設置之兌幣機台內約現金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及價值共計約5000元之數幣器、吸鈔器得手後逃逸。 呂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分許,騎乘上開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桃園市○○區○○路00號選物販賣機店,攜帶客觀上可認係兇器之油壓剪(未扣案)及鑿子(已扣案),破壞鎖頭、撬開機台(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竊取康昱彬設置之兌幣機台內約現金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及價值4000元之數幣器、價值10000元之吸鈔器得手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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