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訴字第10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顗澄 具 保 人 劉政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等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04號),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政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顗澄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04號) ,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出具保證金45萬元,由具保人劉政 杰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本院傳喚 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 同被告到案接受審理,而彼時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 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 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 書、刑事報到單、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 可稽,加以被告仍因另案遭本院等機關通緝中,有本院職權 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在卷 足憑,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 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又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