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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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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許凱琪 被 告 吳永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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