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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易字第1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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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燦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緝字 第10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4997號、111年度偵字 第24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燦堂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 ,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 、第二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復定有明文 。又審判中之延長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 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刑事妥 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被告李燦堂因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前經 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 之證據在卷可佐,且被告前已有多次經通緝之紀錄,本案亦 係依法傳喚、拘提其未獲,經本院發佈通緝始緝獲到案,顯 有逃亡之事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諭 知羈押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31號詐欺等案卷可憑 。 三、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 至今,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前揭原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有何 消滅或變更等情形,僅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 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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