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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易緝字第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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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緝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鴻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4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鴻博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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