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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7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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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 以111年度審簡字第786號判決,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辯 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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