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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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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堂永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32 9號、第10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堂永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堂永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 疑重大,又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24日通緝到案,經 法官諭知應於112年2月2日自行向承辦股報到,猶無正當理 由未到庭,經本院再次發佈通緝,於112年11月21日始緝獲 到案,又審酌被告自陳住在鐵皮屋,不知道門牌號碼,可認 日後難以合法傳拘到庭,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有羈 押之原因存在,爰命自112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2月5日訊問被 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 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命自113年2月2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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