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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金訴字第6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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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61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元隆 選任辯護人 徐睿謙律師 被 告 周悰敏 選任辯護人 姚宗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6 68號、111年度偵字第332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8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卯○○犯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二、周悰敏無罪。 事 實 一、卯○○已預見其受僱之組織,可能屬於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 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仍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000年0月間,受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招募而擔任司機, 負責駕車搭載亥○○(本院另案審理中)前往指定地點取款轉 交。卯○○受僱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與亥○○及所屬集團之 成年成員間,形成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先由集團內不詳成 年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各告訴人陷於錯誤 並依指示匯款,因而受有損害。隨後附表一「提款車手」欄 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提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告訴人匯 入之款項領出後,卯○○駕車搭載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 、地點,收取附表二「收款總額」欄所示款項後,再由卯○○ 或亥○○前往指定地點,將贓款交予集團內某不詳成年成員, 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移送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被告卯○○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明示同意其證據能力。被告卯○○於審判程 序委任辯護人後,其辯護人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異議 。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均符合法律規定,並無顯不可 信之情形,認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 據能力。 二、其餘經本判決援引之證據,被告卯○○及其辯護人均未爭執其 證據能力,且核無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犯罪事 實之認定具關聯性,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證據調查之 法定程序,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我當時是應 徵司機的工作,對方是投資顧問公司,我負責載亥○○與客戶 見面,亥○○是業務員,負責與投資人簽約,我不知道這個工 作與詐欺集團有關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卯○○於000年0月間,與亥○○一同在桃園市某公園內,向 某身分不詳自稱「蔡佳穎經理」之人應徵工作,由卯○○負責 駕車搭載亥○○與他人碰面取款,再由被告卯○○或亥○○將款項 轉交其他取款之專員,每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 等情,為被告卯○○所承認,核與證人亥○○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相符(見本院金訴614卷二第51-57頁)。又某身分不詳之 人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各告訴人陷於錯誤並依 指示匯款,因而受有損害;隨後附表一「提款車手」欄所示 之人,於附表一「提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告訴人匯入之 款項領出後,由被告卯○○駕車搭載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 間、地點,收取附表二「收款總額」欄所示款項等情,則有 附表一、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證,堪認被告卯○○與亥 ○○所收取及轉交之款項,均係各告訴人受詐騙而交付之贓款 。 ㈡現今詐欺犯罪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縝密,為達詐欺取財 之目的及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多區分為實施詐 欺之人與提領詐欺所得之人,二者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 或缺之人,彼此分工,均屬犯罪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負責 提款之人(俗稱車手)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後,會將該款項交 付予負責收款之人員,再由收款人員將款項交予該詐欺集團 所指定之人員,以此逐層轉交之方式將詐欺犯罪所得傳遞至 集團主導者手中,並以每次轉交作為斷點,躲避檢警追查。 而此種由詐欺集團首腦在遠端進行操控,而由多名車手、收 款人員、司機等人輾轉交付不法所得之犯罪模式,迭經報章 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透過各種方式進行反詐騙之宣導 ,被告卯○○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此應有認識,亦應當已 預見其可能係參與詐欺集團之取款過程。 ㈢被告卯○○雖辯稱:我應徵的是投資顧問公司的司機,負責載 亥○○與客戶簽約、取款,我不知道與詐欺集團有關等語。惟 查:  ⒈被告卯○○及亥○○均供稱本次係在桃園市之某公園內面試(見 偵41688卷一第97頁,本院訴614卷二第18頁、第52頁),顯 與一般正當營業公司之面試方式相異。被告卯○○於警詢時另 供稱:面試結束後,「蔡佳穎經理」就幫我下載飛機通訊軟 體;通常是前一晚會有暱稱「小白」的人把我及亥○○拉進飛 機的群組內,告訴我們隔天要去的地點;拿錢當天,「小白 」會在群組裡說客戶會去領錢,亥○○就會去客戶領錢的銀行 附近等,並向客戶當面拿錢,「小白」會傳一個地址到群組 中,要我載亥○○過去,將收到的錢交給指定的人;原本是將 裝有現金的紙袋放在指定地點,後來換成麥當勞、加油站等 ,並要亥○○帶著紙袋去廁所,收錢的人會去敲廁所門,亥○○ 再透過門縫把紙袋交給對方;有幾次亥○○懶得下車,所以是 我去交錢;「小白」還說我們交錢後,要晚3分鐘再出去, 我不理這個規定,所以有看到收錢的人;後來我就被「小白 」罵了,他說公司有公司的規定,叫我不要亂搞等語(見偵 41688卷一第98-100頁)。證人亥○○亦證稱:公司都叫我們 把錢拿到麥當勞或加油站廁所,等有人敲門後,再打開門把 錢交給對方,對方都是戴帽子、口罩;每次向1個被害人拿 完錢之後,群組就會被解散並刪除相關對話紀錄,然後又會 再有新的群組等語(見本院金訴614卷二第57頁、第60頁) 。可見被告卯○○所稱「公司」向客戶取款之方式,係透過不 同人員間層層轉交,並無人員間身分及金額確認之機制,極 為欠缺效率及安全性,反而較著重於資金轉交人員彼此身分 之隱蔽性。此與一般合法公司資金流通時,著重金流明確性 、安全性及效率之情形迥異。且該「公司」每次透過通訊軟 體聊天群組指示被告卯○○及亥○○取款後,隨即會將群組及相 關對話紀錄刪除,待下次取款時再成立新群組,亦與一般公 司與客戶進行交易時,著重於保留收付款證明以避免後續爭 議之常情不符。觀諸被告卯○○之取款過程,均與一般公司進 行合法交易所採取之方式相異。  ⒉再者,現今金融機構間資金往來頻繁,手續簡便且費用甚低 ,若有資金匯兌流通需求,可輕易透過金融帳戶辦理。被告 卯○○與亥○○所收取之款項,既然係其所稱「客戶」自銀行帳 戶所提領,衡情當可由各該「客戶」自行透過轉帳方式將款 項匯入「公司」指定帳戶,如此不但金流軌跡明確、有效率 ,「公司」亦無需因單純取款而額外僱用被告卯○○及亥○○, 徒增取款成本及款項遭侵吞或遺失等風險。由上可知,被告 卯○○所應徵之司機工作,雖然僅是駕車搭載亥○○向「客戶」 取款並前往指定地點轉交,惟舉凡應徵地點、取款轉交方式 及公司所採取之取款方式,均明顯與現今企業就合法資金流 通所採取之方式不符,反而與詐欺集團透過車手層層設立斷 點之取款方式一致,一般具有正常智識水準之人,應當能察 覺其不合理及可疑之處。故被告卯○○辯稱其不知情等語,難 以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卯○○主觀上已預見其與亥○○共同向他人領取 之款項與詐欺集團之不法犯罪有關,仍依集團成員之指示, 駕車搭載亥○○向他人取款後轉交,而參與詐欺集團之詐欺取 財及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應認其主觀上已容任犯罪結 果發生而具有參與犯罪組織進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客觀上則有加入組織接受指揮並參與取款及洗錢之 行為,其犯罪事實明確。 ㈤本案參與犯罪之人,無事證顯示有兒童或少年,基於罪疑唯 輕之法理,應認參與犯罪者均為成年人。另外,本案實施詐 欺取財之人就附表一編號14、21部分雖冒用公務員之名義, 惟詐欺集團內部分工細膩且不同工作群組間多半互無聯繫, 負責取款端之成員未必知悉電話機房端之成員係以何種方式 施用詐術。卷內又無事證顯示被告卯○○對於本案詐欺之方式 有所認識,主觀上即不具備冒用公務員名義施用詐術之犯意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卯○○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卯○○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業於112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則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 效施行。上開修正均涉及行為人自白減刑之要件,依修正後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及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減刑,即修正後減刑 之要件更為嚴格。故修正後之法律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  ㈡法律適用之說明:  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 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所謂有結 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 、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卯○○所參與 者,係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且以實施詐欺為手段之牟利性組 織,兼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組織內部經過縝密之計畫與分 工,由多數成員彼此相互配合而具有結構性,屬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所稱犯罪組織。被告卯○○所為,即屬參與犯罪組織。  ⒉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 法第339條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即構成洗錢行為。本案被告卯○○及所 屬集團成員利用人頭帳戶取得被害人之款項並轉匯,使詐欺 之犯罪所得去向陷於不明,達到掩飾犯罪所得之目的,即屬 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㈢罪名: 被告卯○○所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㈣共同正犯關係: 被告卯○○與亥○○及所屬集團內之成年成員間,就本案所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罪數: ⒈被告卯○○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與本案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 為想像競合,其所犯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各係以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亦屬想像競合關係,各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 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 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為數次之詐欺行為,侵害不 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行為人於其分 工而提領款項或有包括多數人遭詐騙之款項,仍應以被害人 之人數論其罪數,應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 第4409號判決同此見解)。從而,被告卯○○就附表一所示33 名告訴人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應予分論併罰。 ㈥關於檢察官及辯護人所主張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⒈起訴書所載被告卯○○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經檢察 官於準備程序時表示係作為量刑審酌事由,於本案不主張為 累犯(見本院金訴卷一第258頁),故僅將該前案紀錄作為 被告卯○○之素行,於量刑時予以審酌。 ⒉辯護人雖為被告卯○○主張為幫助犯且於本案有自首之情形, 請求依刑法第30條第2項、第62條規定減刑。惟查: ⑴證人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卯○○一起在公園接受面試 ,卯○○負責的是司機及交付款項給上游等語(見本院金訴61 4卷一第52-53頁、第61頁)。被告卯○○於警詢時亦供稱:原 本是亥○○要把現金給對方,後來他有幾次懶得下車,是我去 幫他交錢;110年8月2日、8月13日、8月17日、8月23日、8 月24日及8月25日這幾次是我幫亥○○交付款項給專員等語( 見偵41668卷一第99-100頁、第124-127頁),再佐以被告卯 ○○與亥○○係一同受面試並均有加入本案飛機通訊軟體之群組 ,可見被告卯○○與亥○○均是一同受集團上游之指揮,彼此分 工合作完成取款及轉交之工作,被告卯○○並非單純駕車提供 助力,而係與亥○○及集團成員間形成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 並有行為分擔。故辯護人認為被告卯○○為幫助犯,容有誤會 ,其請求依刑法第30條第2項有關幫助之犯規定為被告卯○○ 減刑,即無從准許。 ⑵在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如司法警察、檢察官)知悉犯罪 事實及犯人之前,主動向該管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 固屬自首。若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發覺犯罪事實及犯罪 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其坦承犯行,屬於自白,而非自 首。而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 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 發覺。本案司法警察通知被告卯○○於110年8月31日接受警詢 前,已經因附表二編號2所示提款車手之供述及監視錄影畫 面擷圖,掌握客觀事證而得以合理懷疑被告卯○○參與取款之 犯罪。且被告卯○○於該次警詢僅就附表二編號2部分為坦承 之表示,並說明分工,未供述附表二其餘取款之事實。嗣於 同年10月20日接受第2次警詢時,警察依附表二編號1、3至7 所示提款車手之供述,逐一詢問被告卯○○後,被告卯○○始就 各該取款事實為坦承之表示(見偵41668卷一第123-129頁) 。堪認被告在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發覺各次犯行後,始就 各次犯罪事實為肯認之表示,核屬自白,並非自首。故辯護 人主張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即屬無據。 ㈦科刑:   審酌被告卯○○四肢健全,具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途徑 獲取財物,已預見所參與者可能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有關,仍 與其他集團成員共同為前開犯罪行為,助長詐騙歪風,破壞 社會治安,再考量被告卯○○犯後多次翻異供述,惟已與附表 一編號4、14、18、21、22、25、27、30及33所示告訴人經 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審金訴卷 第245-248頁、金訴614卷二第478之3、之4頁),兼衡其參 與犯罪之程度、犯罪手段、所生損害、素行、智識能力及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 參酌各罪之情節及彼此行為關聯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㈧保安處分部分: 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須本於罪刑綜合比較原則、擇用整體性 原則而為比較適用者,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共犯、未遂 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 一切情形而言。至於與罪刑無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 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則不在綜合比較、整體適用之範 圍內,仍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6年度 台上字第7315號判決同此見解)。 ⒉被告卯○○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於112年5月24日修 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法律已刪除強制 工作之規定而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前開法律規定,應適用修 正後之法律,即無強制工作之規定。 四、沒收: 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的薪水是1天2,000元,我開 車去拿的都有交待,按照我所交代的天數去算我實際拿到的 錢等語(見本院金訴614卷二第446頁)。參酌被告卯○○就附 表二所示工作日數為7日,應認其於本案獲取犯罪所得共計1 4,000元(計算式:2,000元/日×7日),雖未扣案,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悰敏於110年8月間加入詐欺集團,提 供門號0000000000(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之行動 電話供該集團使用,並招募共同被告卯○○擔任集團「司機」 工作,負責載送另一成員亥○○前往向取款車手收取詐欺贓款 。被告周悰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共同被告周悰敏、 亥○○及所屬集團內之成年成員,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集團內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 施用詐術,致各告訴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因而受有損 害。隨後附表一「提款車手」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提款 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告訴人匯入之款項領出後,共同被告 卯○○駕車搭載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收取附表 二「收款總額」欄所示款項後,再由亥○○前往指定地點,將 贓款交予集團內某不詳成年成員。因此認為被告周悰敏涉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犯之自白,不 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 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同法第156條第2項亦有規定。所謂其 他必要之證據,係指共犯供述外其他足以證明所述犯罪事實 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其所補強者,固非以事實之 全部為必要,然仍須與供述內容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使 一般人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其供述為真實,始為相當。 三、公訴意旨及被告答辯: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周悰敏涉有上開犯行,係以被告周悰敏之供 述、共犯卯○○及亥○○之證述、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指訴、金 融帳戶匯款憑據、帳戶交易明細及監視錄影畫面為其主要論 據。  ㈡被告周悰敏堅詞否認參與犯罪,答辯稱:我沒有加入詐欺集 團,也沒有招募卯○○加入;109年底我有介紹粗工給卯○○, 他說不要;我不知道卯○○有擔任詐欺集團的司機,也不認識 亥○○,本案犯罪完全與我無關等語。 四、經查:  ㈠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各告訴人陷 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因而受有損害;隨後附表一「提款車 手」欄所示之人,於附表一「提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告 訴人匯入之款項領出後,由共同被告卯○○駕車搭載亥○○前往 取款並上繳詐欺集團等情,業已認定如前。依公訴人所提出 附表一所示告訴人之指訴、金融帳戶匯款憑據、帳戶交易明 細及監視錄影畫面,僅能證明各該告訴人受詐欺集團施用詐 術而匯款,先由取款車手提領後,再由共同被告卯○○駕車搭 載亥○○前往向取款車手取款,尚不足以認定被告周悰敏參與 其中。  ㈡共同被告卯○○於警詢供稱:110年7月底,獄友劉定南介紹朋 友給我,對方表示他們是在做博弈,有欠司機的工作,問我 要不要做,我便與對方互留電話,對方電話為0000000000; 隔天劉定南當面向我說公司會安排簽約,之後就有「蔡佳穎 經理」打電話約我到桃園的公園簽約;(經警察提示照片供 辨認後)招募我的人就是周悰敏等語(見他卷一第287-288 頁),雖指稱被告周悰敏招募其參與本案犯罪,惟於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供稱:我是在FB徵才廣告看到本案的司機工作, 我負責載亥○○上、下班及簽約等語(見偵3323卷第282頁) ,即改稱係自行在FACEBOOK網站看見本案司機工作。嗣於本 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在FB看到司機工作,周悰敏是劉定南介 紹給我認識,但應徵司機工作與周悰敏無關;周悰敏當時要 介紹工作給我,但我說我有在FB找到工作,是要應徵司機等 語(見本院金訴494卷第472頁、第475-476頁、第482-483頁 ),亦稱係自行透過FACEBOOK網站找到本案擔任司機之工作 ,與被告周悰敏無關。被告周悰敏否認加入詐欺集團並招募 共同被告卯○○,卷內又無其他事證可佐,尚難依憑共同被告 卯○○不一致之供述,而為不利被告周悰敏之認定。  ㈢共同被告卯○○於警詢時另稱:周悰敏就是犯案工作群組中暱 稱「Dr. blcak」之人,他都是靜靜在群組中沒有出聲,他 有聯絡我及亥○○,問我們需不需要黑莓卡;周悰敏有打給我 ,罵我不講義氣,把收錢專員抖出來等語(見他卷一第288- 289頁),而指稱被告周悰敏加入本案詐欺之工作群組,暱 稱為「Dr. blcak」,然此為被告周悰敏所否認(見偵緝卷 第95頁)。卯○○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在警詢時所述不實 在,「Dr. blcak」不是周悰敏,當時只是在指認時對周悰 敏比較眼熟,才會指認他等語(見本院金訴494卷第186-187 頁),而改稱工作群組中暱稱「Dr. blcak」之人並非被告 周悰敏,前後供述已有不一致之瑕疵。其於本院審理中經第 2次傳喚到庭時雖證稱:周悰敏的暱稱是「Dr. blcak」等語 (見本院金訴494卷第480-481頁),惟又證稱:當時我要跟 劉定南聯絡,他幫我加「Dr. blcak」這個LINE,我要找劉 定南就打這支電話,當時我不知道這個電話是周悰敏,我有 問過劉定南,他告訴我就是他哥哥的LINE等語(見本院金訴 494卷第481頁),顯示其係以聯絡「Dr. blcak」之方式聯 繫劉定南,則暱稱「Dr. blcak」之身分就係由被告周悰敏 或劉定南使用,即不明確,無從逕採為不利於被告周悰敏之 認定。  ㈣證人亥○○於警詢時供稱:我們的工作群組有暱稱「Dr. blcak 」之人,他很少發言,但他曾經透過Telegram問我是否需要 黑莓卡;周悰敏有加入工作群組,他就是暱稱「Dr. blcak 」之人,卯○○有說這個英語暱稱之人有打電話罵我們很不巴 結,把他們第二層收款的人供出來等語(見他卷一第258-25 9頁,偵41668卷一第64頁)。惟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認 識周悰敏,沒有看過他;我們工作群組中有暱稱「Dr. blca k」之人,我、卯○○及警察都討論過這個暱稱是誰,後來才 知道是周悰敏,但我實際上真的沒有辦法辨識,我只知道這 個英語暱稱之人有打電話來罵我們,但我不知道是不是周悰 敏等語(見本院金訴494卷第216-217頁)。可見證人亥○○並 不認識被告周悰敏,其雖曾在工作群組中看見暱稱「Dr. bl cak」之人,雙方亦有聯繫,惟並不知悉其實際身分,於警 詢中係因與警察及共同被告卯○○討論而認為係周悰敏。應認 證人亥○○於警詢時指稱被告周悰敏即為暱稱「Dr. blcak」 之人,並非基於自己經驗及認識所為陳述,而係製作警詢筆 錄時,經與警察及共同被告卯○○討論而產生此認知。證人亥 ○○於警詢之證詞既已受共同被告卯○○影響,即無從作為獨立 之證據而補強共同被告卯○○之供述。  ㈤此外,依卷內手機擷圖所示,共同被告卯○○所稱工作群組中 ,雖然有「Dr. blcak」之成員,惟有關「Dr. blcak」之身 分資料僅顯示手機「+000 0000 0000」,使用者名稱「@Drb lackoris」(見偵41668卷一第119頁、第122頁),未見可 辨識為被告周悰敏之資訊,即無從據以認定被告周悰敏即為 使用暱稱「Dr. blcak」之人。  ㈥由上可知,依共同被告卯○○、亥○○之證述及卷附手機擷圖, 雖堪認暱稱「Dr. blcak」之人參與本案犯罪,惟證人亥○○ 並不知悉「Dr. blcak」之真實身分。共同被告卯○○雖曾證 稱:「Dr. blcak」為周悰敏等語,惟其證述有反覆不一致 之瑕疵,又乏確實之事證可資佐證補強,即無從以該有瑕疵 之供述逕為不利被告周悰敏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以達於一般人均不 至於有所懷疑、確信已臻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即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周悰敏有罪之確實心證,核屬不能 證明犯罪,應諭知被告周悰敏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癸○○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害人遭詐情形一覽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 1 子○○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上午10時25分 3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16萬元 ⒈告訴人子○○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421-422頁) ⒉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⒋收款車手亥○○收款監視器畫面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⒍告訴人子○○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423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419頁) ⒏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425頁)  2 辰○○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上午10時54分 38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38萬元 ⒈告訴人辰○○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5-7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亥○○收款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號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5-186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辰○○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二,第9頁、第13頁) ⒏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0偵41668卷二,第11頁) 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3-5頁) 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5頁)   3 丑○○ (未提告)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被害人丑○○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上午11時3分 1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30萬元 ⒈被害人丑○○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1-24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亥○○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亥○○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7-188頁) ⒎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⒏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10偵41668卷二,第25頁) 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9-20頁) 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7頁)  4 D○○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楊良應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上午11時27分 1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30萬元 ⒈告訴人D○○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31-33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號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亥○○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號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號卷一,第187-188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號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D○○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摺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根聯(110偵41668號卷二,第35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9-30頁) 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37頁)   5 E○○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E○○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日上午11時40分 10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誤載為洪睿梃所有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16萬元 ⒈告訴人E○○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401-402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中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亥○○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9-191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⒎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一,第403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399-400頁) ⒐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頂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405頁)  6 寅○○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寅○○陷於錯誤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49分 3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分 16萬元 ⒈告訴人寅○○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383-385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中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亥○○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9-191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寅○○提供之中華郵政無摺存款交易明細、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偵41668卷一,第387頁) ⒏台東縣政府警察局台東分局馬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389頁)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3分 6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5分 17萬元 7 乙○○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4分 35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25萬元 ⒈告訴人乙○○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433-435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亥○○收款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土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93-194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乙○○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一,第438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429頁) ⒐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439頁)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5分 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非本案起訴書所載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8 宙○○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宙○○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6分 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17萬元 ⒈告訴人宙○○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393-394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亥○○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9-191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偵字第41668號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宙○○提供之郵局存款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95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391-392頁) 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397頁) 9 黃○○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4分 3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睿梃) 洪睿梃 110年8月2日某時 17萬元 ⒈告訴人黃○○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一,第409-411頁) ⒉帳戶提供者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收款車手亥○○收款監視器畫面截圖(110偵41668卷一,第139-143頁、第183頁) ⒌帳戶提供者洪睿梃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189-191頁) ⒍帳戶提供者洪睿梃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95-213頁) ⒎告訴人黃○○提供國泰世華銀行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415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407-408頁) ⒐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一,第417頁)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6分 3萬元 10 地○○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地○○陷於錯誤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9日上午9時59分 3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廖家萱)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上午11時51分 26萬元 ⒈告訴人地○○於警詢之指述(110他6175卷一,第135-137頁) ⒉帳戶提供者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1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號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50-51頁) ⒌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54頁) ⒍亥○○收款之監視畫面截圖照片(110他1175卷一第59-62頁、第263-272頁) ⒎帳戶提供者廖家萱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10他6175卷一,第67-103頁) ⒏告訴人地○○提供之玉山銀行、中華郵政ATM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139-141頁) 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他6175卷一,第131頁) 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6175卷一,第133頁、第145頁)   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12分 3萬元 11 午○○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午○○陷於錯誤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12分 5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廖家萱)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上午11時51分 26萬元 ⒈告訴人午○○於警詢之指述(110他6175卷一,第119-121頁) ⒉帳戶提供者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第41668號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告訴人午○○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125頁) ⒌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49-50頁) ⒍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54頁) ⒎收款車手亥○○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59-62頁、第263-272頁) ⒏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67-103頁) ⒐告訴人午○○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123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他6175卷一,第115-116頁) ⒒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6175卷一,第117頁、第129頁)  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13分 5萬元 12 C○○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C○○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9日上午10時28分 1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廖家萱)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上午11時51分 26萬元 ⒈告訴人C○○於警詢中之證述(110偵41668卷二,第85-86頁) ⒉帳戶提供者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中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49-50頁) ⒌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53-56頁) ⒍收款車手亥○○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截圖(110他6175卷一,第59-62頁、第263-272頁) ⒎帳戶提供者廖家萱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他6175卷一,第67-103頁) ⒏告訴人C○○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號,卷二第87頁) ⒐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字41668卷二,第89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83-84頁) ⒒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91頁)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38分 3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非本案起訴書所載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13 B○○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B○○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6分 11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廖家萱)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下午3時41分 11萬元 ⒈告訴人B○○於警詢之指述(110他6175卷一,第169-170頁) ⒉帳戶提供者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51-52頁) ⒌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57頁) ⒍收款車手亥○○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59-62頁、第263-272頁) ⒎帳戶提供者廖家萱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67-103頁) ⒏告訴人B○○提供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173-175頁) ⒐告訴人B○○提供之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177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他6175卷一,第165-166頁) ⒒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6175卷一,第167頁、第179頁) 14 天○○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檢、警,謊稱需交付財物監管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天○○陷於錯誤而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9日下午2時36分 3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廖家萱)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下午3時49分 7萬元 ⒈告訴人天○○於警詢之指述(110他6175卷一,第151-155頁) ⒉帳戶提供者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中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他6175卷一,第49-50頁) ⒌帳戶提供者廖家萱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53-56頁) ⒍收款車手亥○○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59-62頁、第263-272頁) ⒎帳戶提供者廖家萱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他6175卷一,第67-103頁) ⒏告訴人天○○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0他6175卷一,第157-160頁) ⒐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他6175卷一,第147-148頁) 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他6175卷一,第149頁、第161頁)   110年8月9日下午2時38分 1萬元 110年8月9日下午2時40分 3萬元 110年8月9日下午4時4分 2萬元 110年8月9日下午4時37分 2萬元 15 申○○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32分 5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郭家宏) 未提領 未提領 未提領 ⒈告訴人申○○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43-145頁) ⒉帳戶提供者郭家宏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39-243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郭家宏之玉山銀行儲蓄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53-254)。 ⒌帳戶提供者郭家宏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255-264頁) ⒍告訴人申○○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二,第147-151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41-142頁) 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53頁)   110年8月16日上午10時57分 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本案起訴所載之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16 佘宗雄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佘宗雄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3日上午11時13分 1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郭家宏) 郭家宏 110年8月13日某時   2萬元 ⒈告訴人佘宗雄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29-131頁) ⒉帳戶提供者郭家宏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39-243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郭家宏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1668號卷一第251-252頁)。 ⒌帳戶提供者郭家宏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255-264頁) ⒍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二,第133頁) ⒎告訴人佘宗雄提供之臺灣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10偵41668卷二,第134-135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27-128頁)  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37頁)  110年8月13日某時   2萬元 110年8月13日某時   2萬元 110年8月13日某時   2萬元 17 丙○○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 1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郭家宏) 郭家宏 110年8月13日某時 27萬元 ⒈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19-120頁) ⒉帳戶提供者郭家宏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39-243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郭家宏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1668號卷一第251-252頁)。 ⒌帳戶提供者郭家宏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255-264頁) ⒍告訴人丙○○提供之京城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二,第121-122頁)。 ⒎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110偵41668卷二,第127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17-118頁) ⒐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25頁)   18 壬○○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3日上午10時20分 10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郭家宏) 郭家宏 110年8月13日某時 27萬元 ⒈告訴人壬○○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09-111頁) ⒉帳戶提供者郭家宏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39-243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郭家宏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51-252頁) ⒌帳戶提供者郭家宏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255-264頁) ⒍聯邦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二,第113頁) 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15頁)  19 玄○○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玄○○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57分 8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淑芬) 李淑芬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1分 19萬元 ⒈告訴人玄○○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59-161頁) ⒉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67-271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李淑芬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81-282頁) ⒌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285頁) ⒍台中市大里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二,第163-164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57頁) ⒏台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65頁)  20 宇○○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宇○○陷於錯誤而以臨櫃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50分 36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淑芬) 李淑芬 110年8月17日上午11時15分 36萬元 ⒈告訴人宇○○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69-170頁) ⒉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67-271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李淑芬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41668號卷一第281-282頁)。 ⒌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41668號卷一第285頁)。 ⒍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回條聯)(110偵41668卷二,第171頁) ⒎告訴人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0偵41668卷二,第172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67-168頁) ⒐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73頁)  21 倪偉馨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健保局來電訛稱健保卡遭人盗用,以協助解除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倪偉馨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7日中午12時50分 11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淑芬) 李淑芬 110年8月17日下午1時21分 19萬元 ⒈告訴人倪偉馨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77-179頁) ⒉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67-271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號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李淑芬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81-282頁) ⒌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偵第41668卷一,第285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110偵41668卷二,第187頁) ⒎告訴人倪偉馨提供之詐欺集團來電之通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二,第183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75-176頁) 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87頁)  22 丁○○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17日下午1時41分 1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李淑芬) 李淑芬 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33分 6萬元 ⒈告訴人丁○○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193-194頁) ⒉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67-271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李淑芬之土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79-280頁) ⒌帳戶提供者李淑芬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283頁) ⒍告訴人丁○○提供之存摺影本、台南市麻豆區農會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二,第195頁、第197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191-192頁) ⒏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安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199頁)  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35分 4萬元 23 F○○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F○○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3日上午9時41分 1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崔凱倫) 崔凱倫 不詳 不詳 ⒈告訴人F○○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23-225頁) ⒉帳戶提供者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⒊帳戶提供者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崔凱倫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99頁、第301頁) ⒌帳戶提供者崔凱倫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05-315頁) ⒍告訴人F○○提供之存摺影本、存款人收執聯(110偵41668卷二,第227-229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21-222頁) ⒏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31頁)  24 甲○○○(未提告)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0分 38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崔凱倫) 崔凱倫 110年8月23日某時  2萬元 ⒈被害人甲○○○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43-246頁) ⒉帳戶提供者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崔凱倫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99頁、第303頁) ⒌帳戶提供者崔凱倫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05-315頁) ⒍被害人甲○○○提供之銀行匯款申請書(110偵41668卷二,第249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41頁) ⒏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53頁)   110年8月23日某時 36萬元 110年8月24日上午10時30分 20萬元 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本案起訴書所載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25 A○○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A○○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3日下午1時58分 12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崔凱倫) 崔凱倫 110年8月23日某時   37萬元 ⒈告訴人A○○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05-206頁) ⒉帳戶提供者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崔凱倫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99頁、第301頁) ⒌帳戶提供者崔凱倫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305-31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03-204頁) 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土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09頁)  110年8月23日某時 20萬元 26 戌○○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 2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戶名崔凱倫) 崔凱倫 110年8月23日某時 20萬元 ⒈告訴人戌○○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37-238頁)  ⒉帳戶提供者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崔凱倫之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99頁、第303頁)。 ⒌帳戶提供者崔凱倫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0偵41668卷一,第305-315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35頁) 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39頁)  110年8月24日上午10時45分 1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本案起訴書所載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27 戊○○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長官,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3日下午2時36分 4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崔凱倫) 崔凱倫 110年8月23日下午3時52分   37萬元 ⒈告訴人戊○○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13-215頁) ⒉帳戶提供者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⒊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17-323頁、第343-347頁、111偵3323卷第41-59頁、第281-283頁) ⒋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⒌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拍攝收款車手之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33-334頁) ⒍帳戶提供者崔凱倫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299頁、第301頁) ⒎帳戶提供者崔凱倫與詐欺集團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05-315頁) ⒏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提款、匯款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29頁) ⒐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39-341頁) ⒑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49頁、111偵3323卷,第119頁) 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11頁) 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41668卷二,第219頁、111偵3323卷,第113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2分 20萬元 110年8月24日上午10時13分 20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登基) 陳登基 110年8月24日上午11時11分 25萬元 28 未○○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唐氏基金會訛稱信用卡遭重複扣款,以幫助解除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未○○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4日上午10時27分 10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陳登基) 陳登基 110年8月24日上午11時45分 45萬元 ⒈告訴人未○○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77-283頁) ⒉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17-323頁、第343-347頁、111偵3323卷,第41-59頁、第281-283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提供車手收款之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33-334頁) ⒌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37-338頁) ⒍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51頁) ⒎告訴人未○○提供之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回條(110偵41668卷二,第285-287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75頁) 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291頁)  110年8月24日下午1時45分 14萬9,000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4時20分 30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4分 1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5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6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7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8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9分 1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8時43分至同年月00日下午12時32分 406萬9,079元 非本案起訴所載之帳戶,共18筆 不詳 不詳 不詳 29 己○○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4日上午11時35分 32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登基) 陳登基 110年8月24日下午4時50分 20萬元 ⒈告訴人己○○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59-260頁) ⒉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17-323頁、第343-347頁、111偵3323卷,第41-59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提供收款車手之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33-334頁) ⒌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39-341頁) ⒎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110偵41668卷二,第263頁) ⒏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49頁、111偵3323卷,第119頁)。 ⒐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111偵3323卷第133-145頁) 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1668卷二,第257-258頁) ⒒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41668卷二,第265頁、111偵3323卷,第115頁)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17分 1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19分 6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0分 3,000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21分 4萬元 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45分 5,000元 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46分 2,500元 30 酉○○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8月24日上午11時50分 20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登基) 陳登基 110年8月24日中午12時58分 1,000元 ⒈告訴人酉○○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295-297頁) ⒉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於警詢、偵查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17-323頁、第343-347頁、111偵3323卷,第41-59頁、第281-283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提供車手收款之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333-334頁) ⒌帳戶提供者陳登基之玉山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35-336頁) ⒍帳戶提供者陳登基所有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531頁、111偵3323卷,第121頁)。 ⒐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10偵41668卷二,第299-300頁) 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1668卷二,第301頁)  110年8月24日下午1時49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1時53分 1萬3,000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1分 1萬7,000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2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3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4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5分 2萬元 110年8月24日下午5時34分 1萬元 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41分 2萬元 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42分 2萬元 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43分 1萬8,900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 10萬元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本案起訴所載之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31 庚○○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7分 40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賴慧文) 賴慧文 110年8月25日某時 45萬元 ⒈告訴人庚○○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307-309頁) ⒉帳戶提供者賴慧文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55-360頁、111偵3323卷,第27-40頁、第281-283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賴慧文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10偵41668號卷一,第371-373頁) ⒌帳戶提供者賴慧文之提款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一,第377頁) ⒍告訴人庚○○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10偵61668卷二,第311-313頁) ⒎車手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111偵3323卷,第157-172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61668卷二,第305頁) ⒐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61668卷二,第315頁、111偵3323卷,第117頁)  32 巳○○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親友,以現金周轉問題急需用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0分 5萬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賴慧文) 賴慧文 110年8月25日某時 32萬5,000元 ⒈告訴人巳○○於警詢之指述(110偵41668卷二,第321-322頁) ⒉帳戶提供者賴慧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55-360頁、111偵第3323號卷第27-40頁、第281-283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賴慧文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67-369頁) ⒌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10偵41668卷二,第325-326頁) ⒍車手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1偵3323卷,第157-172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61668卷二,第319頁) ⒏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61668卷二,第327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53分 5萬元 33 辛○○ 接獲詐騙集團致電佯稱檢、警,以訛稱其渉嫌刑案須匯款向法院公證財產之手法詐欺,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而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7分 22萬5,0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賴慧文) 賴慧文 110年8月25日某時 32萬5,000元 ⒈告訴人辛○○於警詢之指述(110偵61668卷二,第331-333頁) ⒉帳戶提供者賴慧文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55-360頁、111偵3323卷,第27-40頁、第281-283頁) ⒊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⒋帳戶提供者賴慧文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10偵41668卷一,第367-369頁) ⒌車手收款之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111偵3323卷,第157-172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61668卷二,第329-330頁) ⒎台東縣警察局台東分局寶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61668卷二,第335頁)   附表二、上列附表一提款車手提領後交款情形一覽表 編號 提款車手 交款時間 交款地點 交款金額 (新臺幣) 收款車手 收款總額 (新臺幣) 證據 1 洪睿梃 000年0月0日下午12時41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2「全家便利商店-嘉義新榮店」旁 38萬元 亥○○ 136萬元 ⒈提款車手洪睿梃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171-176頁) ⒉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177-180頁) ⒋提款車手洪睿梃拍攝之車手收款照片(110偵41668卷一,第183頁)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21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Emilio艾咪里歐」對面空地馬路旁 30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6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宏恩牙醫診所」對面 16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Emilio艾咪里歐」對面空地馬路旁 3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許 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年青人眼鏡嘉義店」旁邊之斑馬線 17萬元 2 廖家萱 110年8月9日上午11時55分許 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及忠孝東路交接處之小公園前 26萬元 亥○○ 71萬元 ⒈提款車手廖家萱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39-44頁) ⒉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他6175卷一,第63-68頁) ⒋收款車手亥○○收款時之監視畫面影像擷圖照片、行車軌跡擷圖(110他6175卷一,第61-62頁、第263-272頁)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街000號前 25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5分許 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及忠孝東路交接處之小公園前 18萬元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0分許 桃園市蘆竹區新南路一段及忠孝東路交接處之W1大樓轉角處 2萬元 3 郭家宏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27分許 台南市○○區○○路000號之「丹丹漢堡」前 8萬元 亥○○ 35萬元 ⒈提款車手郭家宏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39-243頁) ⒉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245248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6分許 台南市歸仁區中山路六街巷子內 27萬元 4 李淑芬 110年8月17日上午11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中正公園」內 36萬元 亥○○ 85萬元 ⒈提款車手李淑芬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67-271頁) ⒉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273-276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3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法國巴黎婚紗店」前 2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26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中正公園」內 19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許 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中正公園」內 10萬元 5 崔凱倫 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35分許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臺南安南郵局」對面巷子口 15萬元 亥○○ 130萬元 ⒈提款車手崔凱倫於警詢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287-292頁) ⒉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41668卷一,第293-296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許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之「台新銀行海佃分行」對面巷子口 38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許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之「台新銀行臺南分行」後面巷子口 2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7分許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之「台新銀行臺南分行」後面巷子口 37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7分許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臺南安南郵局」對面巷子口 20萬元 6 陳登基 11年8月24日上午11時45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鎮區○○路00號之「中國信託南中壢分行」附近 45萬元 亥○○ 170萬2千元 ◎提款車手陳登基應交付170萬3千元,惟其發現少上繳1千元,故為170萬2千元 ⒈提款車手陳登基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17-323頁、第343-347頁、111偵3323卷,第41-59頁、第281-283頁) ⒉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61668卷一,第93-95頁) ⒋提款車手陳登基拍攝「外務員」收款之照片(110偵61668卷一,第333-334頁) 110年8月24日中午12時25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鎮區○○路○段000號之中華郵政平鎮郵局附近 25萬元 110年8月25日中午12時58分至下午1時53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中國信託中壢分行」附近 18萬3千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分至下午2時5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新光銀行中壢分行」附近 9萬7千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中國信託中原分行」附近 3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鎮區○○路○段00號之「中華郵政平鎮北勢郵局」附近 20萬元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7分至下午5時30分後之某時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之「中華郵政平鎮南勢郵局」附近 22萬3千元 7 賴慧文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 桃園市○○區○○○路000號之「都會洗衣店」前 71萬6千元 亥○○ 104萬1千元 ⒈提款車手賴慧文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110偵41668卷一,第355-360頁、111偵3323卷,第27-40頁、第281-283頁) ⒉收款車手亥○○於警詢之證述(110他6175卷一,第255-261頁、110偵41668卷一,第59-65頁、111偵3323卷,第9-17頁) 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0偵61668卷一,第361-364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1偵3323卷,第87-91頁)  ⒌收款車手搭乘車輛前往取款之監視畫面翻攝照片(110偵61668卷一,第164-170頁、第172頁)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8分許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 32萬5千元 附表三: 編號 事實 主文 1 參與附表一編號1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參與附表一編號2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參與附表一編號3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參與附表一編號4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參與附表一編號5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參與附表一編號6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參與附表一編號7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參與附表一編號8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參與附表一編號9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參與附表一編號10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參與附表一編號11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參與附表一編號12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參與附表一編號13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參與附表一編號14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參與附表一編號15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參與附表一編號16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參與附表一編號17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參與附表一編號18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參與附表一編號19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參與附表一編號20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參與附表一編號21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參與附表一編號22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參與附表一編號23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參與附表一編號24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5 參與附表一編號25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參與附表一編號26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參與附表一編號27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參與附表一編號28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參與附表一編號29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參與附表一編號30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參與附表一編號31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2 參與附表一編號32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參與附表一編號33部分 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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