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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2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12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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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287號 原 告 王耀賢 被 告 劉明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即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7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75號被告劉明諺被訴詐欺案件, 業經本院於113年2月2日以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上 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且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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