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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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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0號 原 告 曾○威 法定代理人 張○媚 訴訟代理人 曾榮財 被 告 簡谷嵐 陳右晏 陳俊緯 蘇耀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71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念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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