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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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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立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第236 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辯論 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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