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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4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文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 月29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40號第二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又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 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37 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參以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僅規定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並無關於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二審判決得提起上訴之規 定,且未準用同法第三編第三章「第三審」等情可知,不服 簡易程序中地方法院合議庭之第二審判決者,不得提起第三 審上訴甚明。從而此不得上訴之案件,於第二審法院宣示或 送達判決時,即告確定。次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 、第3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經本院於112年7月6日以112年度壢交簡字第937號為 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由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4 0號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依前揭 規定,本案於本院第二審宣示判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並告 確定,不得再行上訴,上訴人猶於113年1月26日、2月16日 具狀提起上訴,乃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於法未合 ,且無從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本件既係不得上訴於第 三審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5項準用同法第405 條規定,本件裁定亦不得抗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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