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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8號 附民原告 胡彩蘭 附民被告 陳建成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成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交簡上第41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告胡彩蘭對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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