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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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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謝志明 被 告 周定國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裁定移送本 院民事庭,惟本院112年12月29日裁定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裁定之正本之法 官欄應更正為: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12月29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裁定之正本, 與本院112年12月29日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裁定之原本之 記載不符,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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