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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家暴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易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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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原易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淑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25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錢淑鈴係告訴人孫莉華之表姊,二人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緣雙方於 民國112年1月28日18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 弄00號旁,因細故而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 ,徒手推倒告訴人所有、停放於上址聖亭路133巷161弄33號 旁、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將告訴人所有之 白色安全帽一頂砸在地上,致上開機車之車殼、安全帽多處 刮傷毀損,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被訴家暴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 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 已達成和解,並於113年2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一情,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3至1 4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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