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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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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5 36號、第60875號、第60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志偉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壹月貳拾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志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起訴 書所載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 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在案。茲被告另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 定執行刑確定,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於113月1 月22日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查,是被告在監執行 期間,要已無逃亡之可能,前揭羈押之原因消滅,爰予撤銷 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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