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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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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昱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柒捌公 克、零點零捌陸貳公克),暨無法析離之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 燬之。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分裝勺壹支,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 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 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亦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同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昱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688號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檢驗鑑結果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078公 克、0.0862公克)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是 上開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聲請依 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2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 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 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至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分裝勺1支,均為被告所有且供 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所供認,依前開說 明,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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