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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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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祥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祥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644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 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1、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644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檢品,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 成分,有各該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 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 量 成 分 備 註 1 海洛因20包(含包裝袋20只) 合計淨重10.41公克,空包裝總重4.20公克,純質淨重2.3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96年4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38750號鑑定書 2 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包裝袋6只) 淨重6.7131公克,取樣0.1107公克,餘6.6024公克(淨重)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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