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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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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志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共零點肆玖貳零公克, 含包裝袋貳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 零零捌零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志欽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毒偵字第4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共0.8397公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1940公克),屬違禁物,應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 聲字第2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12年7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44號、第3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 ㈡、扣案之米白色粉末2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淨重 共0.4934公克,驗餘淨重共0.4920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上開醫院鑑驗結果,淨重0 .0099公克,驗餘淨重0.008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該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足 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 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 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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