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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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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包(驗餘淨重參仟零伍拾玖點壹 壹公克,含包裝袋貳拾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正諺前因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38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粉末檢品2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 驗結果,淨重3061.39公克、驗餘淨重3059.11公克,檢出海 洛因成分,有該實驗室000年0月0日出具之鑑定書附卷可稽 ,足認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 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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