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智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前毛重零點貳陸玖伍公 克、零點參肆柒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含圓球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智全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311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1、552、55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2號案件查扣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袋共計0.56公克)、吸食 器1組,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6 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 國112年11月29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3118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1、552、55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殘渣袋2個,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毛重各為 0.2695公克、0.347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 吸食器1組(含圓球吸管1支),經上開醫院鑑驗結果,亦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成分 鑑定書㈠㈡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且因上開甲基安非他命難與包裝袋、吸食器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 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