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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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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益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14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益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5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吸食器1個,為被告供施 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聲請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吸食器1個,為被告所有且供其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19頁),自 得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本院 前就此部分漏未裁定沒收,爰依法補充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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