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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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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政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飛機杯肆拾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 案,而該案所查扣之飛機杯41個,屬猥褻物品,爰依刑法第 235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猥褻之文字 、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 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 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亦各有明定。 三、經查: ㈠ 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偵字第23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1年12月1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985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㈡ 而被告遭警查扣之飛機杯41個,係屬猥褻物品乙節,有員警職 務報告及現場查獲照片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是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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