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吳蕎安 訴訟代理人 曾彥鈞律師 被 告 劉宇倫 住○○市○鎮區○○○路00號00樓 訴訟代 理人 邱錞榆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壢交簡字1717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