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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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鄧仁達
被 告 陳宇倫 (原名陳國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謝長志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