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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原簡字第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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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原簡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芳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51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芳容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晚間9時45分許 至同日晚間10時許」,應更正為:「晚間10時45分許至同日 晚間11時許間」及第3行:「民主街20巷5弄前」應更為:「 民主街20巷5弄7號前」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芳容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 ,所為實有不該,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 告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 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竊手段尚屬平和,併審酌 並未竊得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取被害人所有衣服1件,固屬其犯罪所得,而應予宣 告沒收、追徵,然考量所竊得之衣服1件未據扣案,且衣服 本身價值低微,倘另開啟執行程序探知該些物品所在,顯不 符比例原則而徒增執行上之人力、物力之勞費,是認欠缺刑 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 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1507號   被   告 賴芳容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桃 園○○○○○○○○○)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芳容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自民國112 年6月1日晚間9時45分許起至同日晚間10時許間,至桃園市 龍潭區民主街20巷5弄前,徒手竊取陳思妤放置該處之洗機 機內之衣服1件得手,惟旋即遭附近居民王蘇玉霞察覺,攔 阻賴芳容後報警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賴芳容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陳思妤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證人即目擊者王蘇玉霞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監視錄影畫面翻拍光碟1片暨截圖數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 之物品,為其犯罪所得,倘被告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 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郝中興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晉豪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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