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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2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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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2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昌佾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調院偵字第10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昌佾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戴昌佾所為,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審酌被告公然辱罵告訴人,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惟犯後尚 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原因、所生損害、素行、智識能 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46號   被   告 戴昌佾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昌佾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1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 志廣路與正光街口前,因遭駕駛車牌號碼○○-○○○○號自用小 客車行經該處之駕駛吳寶慶鳴按喇叭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當場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聞之情形下,對 吳寶慶辱罵:「叭殺小」、「幹你娘」等語,足以生損害於 吳寶慶之名譽及人格評價。 二、案經吳寶慶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昌佾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經證人即告訴人吳寶慶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告 訴人車輛之行車紀錄器畫面翻拍照片、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 及前開畫面光碟1片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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