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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字第2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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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2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賢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速偵字第4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賢駿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邱賢駿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於同(112)年00月間竊取 同一量販店之商品遭查獲,竟再次貪圖小利,隨手竊取該店 食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不足取,惟 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 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 手段、所竊取財物價值、前案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行所竊得之大熱 狗2支、青蔥厚燒餅2個,固屬被告犯罪所得,惟業據扣案, 並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故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淑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速偵字第4651號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651號   被   告 邱賢駿 男 5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桃園市○鎮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賢駿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2年12 月2日中午12時4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大潤發 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店(下稱大潤發中壢店)內,徒 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總價值共計新臺幣109元 ),得手後未結帳欲離去之際,經大潤發中壢店安全課課員 黎文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 示之商品。 二、案經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 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賢駿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代理人黎 文祺於警詢指證明確,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及監視器畫面 翻拍照片共8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業已發還告訴代理人黎文祺 之事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淑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范書銘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竊取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大熱狗 2支 40元 2 青蔥厚燒餅 2個 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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