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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61號 附 民原告 楊○玲 住○○市○○區○○○路0段00巷000號6 附 民被告 余泰叡 訴訟代理人 黃國媛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112年度壢簡字第191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玲對被告余泰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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