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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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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育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3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育南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晚間5時4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蘆竹 區新南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中間車道,行經同市區○○路0 段000號前欲超越前車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 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超車時應與前車左側保 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且依當時天候陰、夜間光線、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為前揭注意,即貿然自後方超越行駛 於同車道右前方、由告訴人陳碧華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兩車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並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腔出血、呼吸衰竭併肺炎、泌尿道感 染、左鎖骨骨折、胸部挫傷併左側肋骨骨折、創傷性腦損傷 等重大難治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 致重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宋育南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嫌,依 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陳碧 華和解,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和解書、華南 產物保險總公司電匯付款明細、刑事撤回訴訟狀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45-47、49-51、53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郝中興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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