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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5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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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勝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3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勝為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凌晨0時21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9682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桃 園區民生路往三民路2段行駛,行至民生路533號前,本應注 意道路中線畫有分向限制線(雙黃實線),雙向禁止跨越或 迴轉,然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光線、乾燥柏油路面無 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 ,為超越前方自用小客車而跨越分向限制線至對向車道逆向 行駛,因而撞擊對向由告訴人盧乙澍騎乘之車牌號碼000—NM C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右膝撕裂傷約4 公分、左膝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 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 並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 詢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依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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