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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4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暐鴻(原名林暐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8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暐鴻於民國111年6月30日14時18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大園區 五青路往青埔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大園區五青路與五福路 交叉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且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 準備,卻疏未為前揭注意,即貿然駛入交岔路口,適有告訴 人曾鈺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行駛至上 開交岔路口,亦疏未注意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 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卻貿然直行,兩車因而 發生碰撞,致曾鈺淏受有左顴骨籍上顎骨骨折、上頷骨閉鎖 性骨折、頭部挫傷、左臉頰撕裂傷、鼻子挫傷、左膝擦傷、 左小腿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前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 一節,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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