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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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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鼎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6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許鼎杰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6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大園區 平安路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平安路與中正東路交岔路口 ,左轉進入中正東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 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且交岔路 口不得超車,及超車時應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駛入原行路線,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 良好等情,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冒然跨 越平安路雙黃線侵入來車車道,自阮莉庭左側超越,左轉進 入中正東路,適來車車道有大貨車迎面駛來,許鼎杰為求閃 避駕車右偏,致與同向右側之告訴人阮莉庭騎乘機車二車安 全間隔不足,其右前車頭擦撞阮莉庭,致阮莉庭當場人、車 倒地,受有四肢及髖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 條前 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於院外達成和解 ,而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可稽,本件乃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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