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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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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8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及肇事逃逸部分,由本院另為 判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上午7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中壢區博愛路由東往西方向 直行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之天候及路況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後方追撞同向於前方暫 停紅燈、由謝○恩(未成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渠未成年之胞弟告訴人謝○ 揚(00年0月出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致謝○揚跌落在地 ,受有左側前臂挫傷、下背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 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且履行完畢,告訴人已具狀撤 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 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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