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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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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7號 原 告 蔡麗玉 被 告 蔡學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4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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