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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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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尚芯華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徐章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1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徐章翔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 17號),經原告尚芯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 告上開刑事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 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業已陳明本 案僅部分達成調解,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 ,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14號調解筆 錄、刑事撤回告訴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辦理 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審交訴卷第35-3 8、39、41、43-44、45-46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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